人员密集场所,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也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该类场所区别于人员密集的场所。
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同一时间使用人数多的场所,在考虑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平面布置时,指人员密集的部位,在确定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时,主要为设置在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室、报告厅、多功能厅、营业厅、餐厅或宴会厅、阅览室等同一时间可能具有较多人员使用的某一特定房间。人员密集的场所指的是 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场所 中人员密集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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