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版)9.7.8:
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科研、软件生产等类似功能的工业厂房,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总平面设计、防火间距等应按照规范有关丙类厂房的规定从严执行;
2 项目建筑单体(含改造、装修)的消防设计应根据其相应实际使用功能(如办公建筑等)按照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 建筑内可设置企业自用的厨房和员工餐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操作间应布置在24m以下,贴临外墙或下沉庭院、下沉广场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厨房区域顶板及底板结构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厨房操作间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确需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厨房和员工餐厅应设置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灭火装置。
4 当按本条第3款设置的厨房使用燃气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和员工餐厅设置的独立安全出口不应与上下层的生产性用房共用;
(2)燃气立管应沿建筑外墙外侧敷设,其对应的厨房外墙位置应设置不燃烧体外墙,且燃气立管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
(3)厨房操作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5%;
(4)厨房操作间的燃气管道上应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5)燃气厨房应设置机械事故排风系统,联动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启闭。事故排风的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说明〕新增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中关于裙房的定义,适用于工业建筑。对于本条所指的工业厂房的消防设计按照现行 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民用建筑从严考虑时,可按照民用建筑裙房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总平面设计、消防间距等仍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工业厂房是否属于本条的“类似功能”,需县(市、区)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厨房区域的通风和泄压应满足 标准对于燃气厨房的相关要求。本条中的厨房操作间主要指副食加工间,不包括与副食加工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的粗加工、清洗、储藏等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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